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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帽分享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建筑安全帽分享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电力安全帽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塑料安全帽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三、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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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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